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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尚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73号

被告人高尚,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午13时59分许,被告人高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城天街永辉超市,趁被害人袁某某挑选干货不备之机,用手将袁某某衣服包内的苹果8Plus手机扒走,后销赃获利6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630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高尚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购机凭证、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尚的供述及辩解;

4.价格等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1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高尚(联系电话1363548****)现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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