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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闯盗窃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高某闯曾用名杨国鹏绰号大鹏,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7********,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户籍住址为镇远县**组**沟,现租住在三穗县**镇**路**房。2017年6月5日因犯爆炸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闯发现被害人邰某某停放在三穗县八弓镇世纪豪庭建材城7栋13-3室楼下的电瓶车后,趁附近无人之机将其盗走。经鉴定,该辆电瓶车的价值为2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邰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综述,建议对被告人高某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忠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闯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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