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密保、刘某某抢劫、抢夺、诈骗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密保,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58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住阳泉市矿区四矿**沟**号。2007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2月因犯抢夺罪、诈骗罪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 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3 ********,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住阳泉市矿区四矿****号。1982年5月曾因盗窃被阳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1月因吸毒和诈骗被阳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6年4月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密保、刘某某为筹措赌资自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阳泉市矿区范围内,以独行老年人为目标,有分有合,由一人故意走在被害人前面假装掉钱,另一人捡钱并称要与被害人平分,将被害人带到远离人群的地方,之后掉钱的人返回以找钱为由,伙同捡钱的人诱使被害人将其财物拿出要对质,使用暴力胁迫、秘密窃取、公然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一、抢劫罪

 1、2020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二人经预谋,携带冥币到阳泉市矿区一矿红岭湾的邮政银行。被害人杨某某(男,74岁)支取2000元出来行至沙坪12号楼附近时,尾随其后的被告人刘某某绕到杨某某前面故意将装有冥币的信封掉到地上,被告人高密保上前将信封捡起,拉着杨某某到了远离人群的沙坪10号楼楼道内分钱。后被告人刘某某返回,问高密保和杨某某说谁捡到他的钱了,杨某某否认后,高密保将杨某某按在楼道的墙上,从杨某某身上将2000元钱抢走。分赃后,将赃款部分挥霍。

2、2019年9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育才路附近一小区,将被害人聂某某(女,70岁)佩戴的黄金耳环强行拽下,经鉴定价值2090元;后又按住聂某某的手将其佩戴黄金戒指咬开抢走,经鉴定价值5637.57元。共计价值7727.57 元。

3、2018年11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四矿广场附近捂住郝某某的嘴并按住其胳膊,抢走郝某某(女,53岁)佩戴的黄金耳环一副,经鉴定价值164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抢劫作案一起,抢劫价值总计2000元;被告人高密保抢劫作案三起,抢劫价值总计11367.57元。

二、盗窃罪

1、2019年3月6日下午12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携带预先准备好的冥币到阳泉市矿区阳煤总医院附近。当被害人檀某某(男,55岁)行至矿区阳煤总医院门口时,同案男子假装掉钱,高密保以捡到钱要与被害人分钱为由,将被害人诱骗到平北集贸市场东侧的巷子后同案男子返回以找钱为由伙同高密保诱使被害人将身上的钱拿出来交给高密保以证明不是捡到的钱,高密保拿到被害人檀某某10000元现金后,让被害人在原地等候,二人携赃款10000元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2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一矿红岭湾药店附近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67岁)一副金耳环,经鉴定价值1750.86元。

3、2019年12月30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三矿房产后面的坡上,盗取被害人岳某某(男,62岁)1500元。

4、2019年7月1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平北集贸市场后的巷子里盗取被害人赵某某(男,62岁)2300元。

5、2018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工程处职工澡堂附近盗取被害人荆某某(女,82岁)600元。

6、2018年10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救护队桃河附近盗取被害人张某某(男,66岁)3000元。

7、2019年9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西山坡角落盗取范某某(女,55岁)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1943.7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二起,盗窃价值总计3250.86元;被告人高密保盗窃作案七起,盗窃价值总计21094.56元。

三、抢夺罪

1、2020年1月6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二人通经预谋,携带冥币到阳泉市矿区三矿馨泽苑的中国银行。当被害人李某某(男,76岁)从银行取了13455.63元出来行至银行附近时,尾随其后的被告人刘某某绕到李某某前面故意将装有冥币的信封掉到地上,被告人高密保上前将信封捡起,拉着李某某到了远离人群的马路边分钱。后被告人刘某某返回,问高密保和李某某说谁捡到他的钱了,在刘某某的要求下,李某某从自己口袋中掏出13455.63元证明给刘某某看时,二人夺过李某某手中的钱,迅速逃离现场。分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矿区一矿马车房旁边的凉亭里,夺取被害人张某某(男,60岁)4000元。

3、2020年1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馨瑞家园花池边,夺取被害人赵某某(女,77岁)的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2508元。

4、2019年9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平坦三小区楼梯口附近的巷子里,夺取被害人郝某某(女,70岁)的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2637.58元。

5、2018年9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东四尺的火车道边夺取被害人阎某某(女,63岁)的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1782.8元;一对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1390.25元。共计价值3173.05元。

6、2019年9月22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王岩沟,夺取被害人冯某某(女,61岁)的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2926元。

7、2019年1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密保伙同一名男子(另处)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桃源居附近夺取被害人翟某某(男,73岁)6000元。

8、2019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四矿商业银行后的家属楼楼道内,夺取被害人张某甲(男,62岁)5550元。

9、2019年10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三矿医院对面的马路上,夺取被害人张某乙(男,71岁)4900元。

10、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同样的方法在阳泉市矿区太行A区的十字路口,夺取被害人杨某甲(男,77岁)的350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抢夺作案七起,抢夺价值总计36839.63元;被告人高密保抢夺作案九起,抢夺价值总计4572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冥币;2.书证:报案材料、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取款记录、发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高密保多次抢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高密保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