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高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6********,汉族,小学肄业,武汉**车间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路**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6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2020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5点30分许,被告人高某在本区****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该公司一车间与二车间的门口处,因不满同事王某某领用车间物资,与之发生口角,而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高某拳脚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受伤。2020年4月29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6、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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