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李某某,冒充女性以恋爱为名,编造“没钱吃饭买衣服”、“没钱买手机”、“见面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7339.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339.28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财付通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汾市**区**乡**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