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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公开版)_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大河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0日报送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之妻尤某某因婚外情等原因欲与高某某离婚。2019年10月29日下午,高某某被尤某某叫到富源县大河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高某某不愿意离婚,又没能说服尤某某,觉得活着无意思,13时40分许,高某某便用匕首在大河镇政府大门处将尤某某杀伤后自杀,尤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尤某某系胸背部多处锐器伤致胸主动脉、双肺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2.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病历材料、提取笔录、请愿书;3.证人李某某、尤某某、肖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笔录、死因鉴定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遗书提取、作案工具辨认、现场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高某某的行为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害人尤某某在该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群

2020年3月16日

附:

    1.侦查卷宗3册、光盘6张。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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