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1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移送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主要犯罪地在邛崃,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起诉,下同)在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渔村5组路边,将彭某某的一辆三轮电瓶车偷走。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3907元。
2、2018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邛崃市火井镇金台幸福美丽新村(又叫银台小区)7栋1单元楼下,将杨某某的一辆三轮电瓶车偷走。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2250元。
3、2018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5组一路边,将钟某某的一辆三轮电瓶车偷走。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2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叁册;
3.提讯证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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