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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大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高大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呼马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大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高大某到重庆市南岸区雅典汇小区1栋,发现该栋**号的住户没有锁门,高大某遂进入该房屋的卧室,将住户胡某某卧室柜内的人民币960元盗走。民警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16时许抓获高大某。

被告人高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大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大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大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大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大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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