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高四清,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4********,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桃江**商业银行***支行***分理处***、**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因犯挪用公款罪,于1989年11月25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四清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并以被告人高四清涉嫌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四清在先后担任***信用社、湖南桃江**商业银行***支行***分理处***、**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不认真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不认真核实《客户评级受信申请书》,不准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没有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或与借款实际使用人串通请人申请贷款,或借用他人名义贷款,明知借款人、借款实际使用人、担保人不符合条件,编造贷款调查报告、自然人贷款调查表等发放贷款所需材料,虚构借款用途,向邓某甲、陈某某、高某A等72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856万元,至今尚有158万元贷款尚未到期,共计回收贷款本金8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邓某甲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向邓某甲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占某某使用。该笔贷款于2015年5月31日到期,至今尚有2.99952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陈某某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向陈某某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占某某使用。该笔贷款于2016年6月13日到期,至今尚有2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A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至今尚有1.796074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4.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高四清要许某甲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20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8月29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高四清要刘某甲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18年1月3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高某B以王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编造贷款资料,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高某B使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月15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7.2016年2月19日、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杨某甲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分别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17万元。该两笔贷款分别于2018年2月19日、2018年5月13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17万元贷款本金以及杨某甲偿还的3万元贷款本金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19.92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8.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C申请贷款3万元,未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7年3月24日到期,至今尚有2.89966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9.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高某D以高某E的名义申请贷款,并编造贷款资料,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高某D使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6月20日到期,2020年4月30日,高某D将该笔贷款本金清还。
10.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要刘某乙申请贷款20万元,并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5万元给刘某乙使用,将15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18年2月21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1.2009年12月19日,被告人要高某F申请贷款3万元,并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18年6月26日到期,至今尚有2.91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2.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高某B以高某G的名义申请贷款,违法发放贷款12万元归高某B使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6月28日到期,至今尚有11.9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3.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刘某丙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向刘某丙违法发放贷3万元。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10日到期,至今尚有2.978305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4.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H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11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5.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四清要刘某丁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11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6.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高四清帮高某I以高某J的名义申请贷款,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9年12月15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7.2016年12月16日,李某甲申请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李某甲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3万元给李某甲使用,将1.7万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16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8.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高四清要许某乙申请贷款15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15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20日到期,至今尚有15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19.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K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30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0.2016年12月31日,高某L申请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虚构贷款事实和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未将该20万元发放给高某L,而是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至今尚有19.9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1.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高四清要许某丙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1月18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2.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M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1月18日到期,至今尚有2.915231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3.2017年2月17日,邓某乙申请贷款1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要邓某乙申请贷款15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0万元给邓某乙使用,5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2月27日到期,至2017年9月21日,邓某乙将其使用的10万元贷款本金清还,至今,尚有5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4.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N申请贷款20万元,并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5万元给高某N使用,5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案发前,高某N已将其使用的15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还给被告人高四清。该笔贷款于2019年3月26日到期,至今尚有5.4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5.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O贷款20万元,并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3万元用于清还借款人高某O之前的3万元贷款本金,17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6.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邓某丙进行严格贷款审查,向邓某丙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高某D使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19年4月22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7.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帮丁某甲以丁某乙的名义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丁某甲使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8.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刘某戊以丁某丙的名义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刘某戊使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6月29日到期,至今尚有2.99228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29.2017年7月4日,被告人高四清要李某乙申请贷款15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0万元给李某乙使用,5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7月4到期,至今尚有14.8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0.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高四清让高某P申请贷款20万元,未对借款人高某P进行严格贷款审查,编造贷款资料,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5万元用于归还高某P之前的贷款,5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9月18日到期。至今尚有19.960985万元本金未清还。
31.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伍某甲申请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9年12月8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2.2015年10月5日,高某Q申请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高某Q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表示想续借未归还的2万元贷款本金,被告人高四清又帮其虚构借款用途转据,于2017年12月17日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17日到期,至今尚有2.999989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3.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高四清要丁某丁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20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12月24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4.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詹某某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向詹某某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至今尚有19.999506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5.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R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20年1月22日到期,至今尚有2.999986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6.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高四清要张某甲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0万元给张某甲使用,10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9月23日到期,至今,张某甲已将该20万元贷款本金清还。
37.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伍某乙以伍某丙的名义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归伍某乙使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20年7月6日到期,至今尚有19.8297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8.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颜某某以吴某甲的名义申请贷款,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归颜某某使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7月16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39.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与占某某约定,让姜某某申请贷款20万元,其中17万元归被告人高四清使用,另外3万元由高四清替占某某归还其之前的贷款。该笔贷款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40.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何某甲以符某甲的名义申请贷款,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13万元归何某甲使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9月11日到期,至今尚有1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41.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肖某某以朱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5万给肖某某使用,5万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20年12月19日到期,至今贷款本金已清还。
42.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刘某己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向刘某己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归刘兵使用。该笔贷款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43.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高四清让符某乙介绍卢某某申请贷款18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18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3万元给符某乙使用,3万元给文某甲使用,12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21年2月3日到期。
44.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徐某某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6万元给徐某某使用,14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
45.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高某S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5万元给高某S使用,15万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21年5月16日到期。
46.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吴某乙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11.9万元给吴某乙使用,8.1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21年9月26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47.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苏某甲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向苏某甲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至今,该笔贷款本金已清还。
48.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高四清帮助吴科良以何某乙的名义申请贷款,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归吴科良使用。该笔贷款于2020年6月26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49.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周某某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0年10月22日到期,至今尚有19.996047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0.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李某丙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向李某丙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1.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苏某乙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向苏某乙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2.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高四清通过邓某丁介绍让杨某乙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高四清通过伍某丁介绍让文某乙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0年10月20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4.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四清以其外甥张某乙的名义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20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14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5.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高四清让其外甥女蔡某某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20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4月26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6.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高四清让符某丙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9月28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7.2019年3月31日,高某T申请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高某T进行严格贷款审查,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0.3万元给高某T使用,2.7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8.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高四清要高某U申请贷款3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3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7月28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59.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余某某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给余某某。该笔贷款于2019年12月10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余某某归还的20万元贷款本金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0.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刘某辛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给刘某辛。该笔贷款于2018年12月29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刘某辛归还的3.53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1.2016年1月5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刘某壬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给刘某壬。该笔贷款于2018年1月5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刘某壬归还的3.015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2.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高四清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给丁某戊,后又将浩归还的9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5月25日到期,至今尚有8.997027万元贷款本金尚未清还。
63.2017年12月31,被告人高四清以易某甲的名义申请贷款,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20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4.2019年6月27日,禹云果以易某乙的名义申请贷款,被告人高四清帮忙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7万元给禹某某使用,13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21年6月21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5.2013年11月5日,邓某戊申请贷款5万元,被告人高四清要邓某戊申请贷款20万元,并编造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5万元给邓某戊使用,15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经转据后于2018年7月25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邓某戊归还的5万元贷款本金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6.2007年4月,高某V申请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其中2万元给高某V使用,1万元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高某V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将该笔贷款进行转据,经转据后该笔贷款于2017年10月10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高某V归还的1.8万元贷款本金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2.999586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7.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胡某甲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向胡某甲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2016年8月26日,胡某甲将9万元贷款本金归还至被告人高四清处,后又于2018年3月29日归还8.77万至其借款的银行账户。该笔贷款于2018年3月21日到期,因被告人高四清将胡某甲归还给他的9万元贷款本金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6.229929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8.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丁某己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未将该10万元发放给丁某己,而是归自己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18年11月29日到期,至今尚有2.89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69.2016年11月12日,邓某己申请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邓某己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该笔贷款于2018年11月12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邓某己归还的2万元贷款挪作他用,致使该笔贷款至今尚有2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70.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胡某乙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高四清将该20万元挪作他用。该笔贷款于2020年3月19日到期,至今尚有20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71.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高四清未对借款人何某丙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3万元给何某丙。该笔贷款于2020年2月1日到期,被告人高四清将何某丙归还的3万元贷款本金挪作他用,致使至案发时该笔贷款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至今,该笔贷款尚有2.5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72.2019年7月30日,刘某癸申请贷款3万元,被告人高四清虚构借款用途,在贷款发放后将该3万元挪用他用。该笔贷款于2020年7月30日到期,至今尚有3万元贷款本金未清还。
案发后,被告人高四清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动合同书、自然人贷款调查表、湖南**商业银行借款借据、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贷款检查表、借条、收条、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占某某、陈某某、高某A、许某甲、许某丁、刘某甲、王某某、高某B、杨某甲、高某C、高某D、刘某乙、高某F、高某G、刘某丙、高某H、刘某丁、高某J、高某W、李某甲、许某乙、高某K、高某L、许某丙、高某M、邓某乙、高某N、高某X、高某O、高某Y、邓某丙、符某丁、丁某丙、李某乙、高某P、伍某乙、高某Q、丁某丁、詹某某、高某R、张某甲、吴某甲、颜某某、姜某某、何某甲、朱某某、刘某己、卢某某、徐某某、高某S、吴某乙、吴某丁、高某Z、苏某甲、何某乙、周某某、邓某丁、李某丙、苏某乙、杨某乙、文某乙、伍某丁、张某乙、蔡某某、符某丙、高某T、高某U、余某某、刘某辛、刘某壬、丁某戊、易某甲、易某乙、李某丁、邓某戊、高某V、胡某甲、胡某丙、丁某己、邓某己、胡某乙、何某丙、刘某癸、刘某子、高某a、高某b、刘某丑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四清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四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四清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高四清现羁押在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