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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宋某某等故意伤害、盗窃等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镇**村委**街**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顾仕俊,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镇**组,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包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包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镇**村委**街**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包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宇欣,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包庇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罪,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与其女友杨某某于2019年2月5日20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汽车行驶至本市五华区**路**路交叉口附近时发生口角,高某遂将汽车停靠于北三环路边,在争吵过程中高某爬到车辆后排座,用手用力掐住杨某某颈部不放,致杨某某当场死亡。当晚21时许,高某与其母亲被告人陈某某商量后,一同驾车至本市盘龙区**村附近山上准备将杨某某的尸体抛弃未果,高某遂将杨某某的尸体搬到该车后备厢内藏匿,并驾车返回本市五华区**小区,高某在途中又打电话邀约其表兄被告人宋某某前来帮忙。随后,高某与宋某某在本市西三环与**路交叉口处将杨某某的尸体从云******汽车后备厢内转移至高某的车牌号为云******的奔驰车后备厢内,高某、宋某某、陈某某连夜驾车至云南省会泽县**镇**附近,于2月6日9时许将杨某某的尸体抛弃于**桥下藏匿。经法医检验,杨某某符合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抛尸过程中,高某盗走杨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00元现金及其佩戴的一块手表、一条项链。同年2月8日21时许,高某指使他人将杨某某一张工商银行卡中的20000元取出供其挥霍。同年2月13日下午,高某伙同宋某某至本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杨某某的住处,盗走杨某某的皮包、手表、钻戒、项链、手镯等物,上述物品被高某、宋某某二人以人民币95903元销赃。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46700元。

宋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3月8日被抓获归案,高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尸体包裹物、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病历资料、接处警登记表,车辆行驶卡口信息,车辆行驶GPS轨迹信息,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高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常某某、何某某、翟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尸检报告及照片,DNA鉴定书,珠宝玉石检验报告;7.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检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现场辨认录音录像,工商银行ATM机取款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帮助抛尸灭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帮助抛尸灭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云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13张。

3.被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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