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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73********,汉族,中专文化,医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高某多次向他人提供高某某、蔡某某、李某甲、朱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指使他人伪造上述人员的住院材料,后在宿迁市宿城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共计骗取医疗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用于个人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高某用以高某某名义伪造的北京协和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42747.37元。

2.2014年9月5日,被告人高某用以朱某某名义伪造的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93139.16元。

3.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高某用以高某某名义伪造的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58706.33元。

4.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高某用以李某甲名义伪造的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84473.54元。

5.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高某用以丁某某名义伪造的卫生部北京医院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70455.37元。

6.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用以高某某名义伪造的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75716.45元。

7.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高某用以朱某某名义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62210.31元。

8.2016年2月2日,被告人高某用以蔡某某名义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材料报销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63150.63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调取的报销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岗

检察官助理:王智慧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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