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现在武汉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于2014年4月14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10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 于2019年11月21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本市洪山区**园**,趁被害人滕某某停放路边的轿车车窗未关之机,打开车门后盗走其车内相机箱一个,随后将箱内佳能相机、单反镜头等物销赃挥霍。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718元。

当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洪山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