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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8********,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董红星,四川汉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梁某乙近亲属及被害人梁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与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决)、王某某、赵某某、“阿坤”(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镇**村**生活区北面**路附近,向正在谈恋爱聊天的梁某甲、潘某某头部扔矿泉水瓶,梁某甲叫来了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等老乡与对方理论。随后同案人张某某、凌某甲(已判刑)、凌某乙、凌某丙、凌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赶至,与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等人争吵并殴打二被害人。期间,被告人高某持刀捅刺被害人梁某丙背部三刀;同案人“阿坤”持刀捅刺被害人梁某乙背部一刀,其余同案人则用拳脚、砖块、桌球棍等对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梁某乙伤重死亡、被害人梁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乙系被锐器作用右背部致右肺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梁某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作案工具水果刀、桌球棍等物证;

3.证人凌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梁某丙陈述;

5.被告人高某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尸体、活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玉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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