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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典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4982号 

  被告人高典,外号“小典”,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号。20131月8日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吸毒被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因吸毒被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7月因故意伤害、吸毒被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年;2019年12月27日因吸被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年。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典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5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5日重新受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高典和姜某某(已判刑)、樊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樊某甲出资,姜某某联系买家,高典负责购买和销售毒品。2019年9月25日23时许,高典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阳光风尚假日酒店”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100元销售给涂某某。

2.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高典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公寓”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及甲基苯丙胺2小袋以人民币390元销售给勒某某。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典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699文化创意园”附近,将甲基苯丙胺1香烟盒以人民币350元销售给岳某某。

 4.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典伙同他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699文化创意园”附近,将氯胺酮(俗称“K粉”)等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岳某某。

5.2019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高典收取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购毒款人民币1050元,因未购买到毒品,高典退还岳某某人民币5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姜某某及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人樊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勒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典及同案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典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人民币2890元的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其中一次系未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典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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