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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兴玉、曾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高兴玉,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兴玉、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兴玉、赵某某(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等人经事前共谋,由罗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袁某某、陆某某骗至昆明市官渡区**村**招待所**房间。其余被告人以袁某某、陆某某睡了罗某某、陈某某为由,使用啤酒瓶、菜刀、折叠刀等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后又将二被害人带到**村附近小山上继续威胁殴打,并从二被害人处搜走现金及转账共计7924元,抢来赃款由被告人平均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兴玉、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兴玉、曾某某抢劫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兴玉、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兴玉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三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两年零六个月以上两年零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情况说明(散页壹页)、光碟陆张(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拾份(每个被告人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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