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高全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门**号。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3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全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全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高全喜溜门进入本市丰台区**里**号院**楼**室,撬锁进入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两人租住的房间,盗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电脑共价值人民币2880元。
被告人高全喜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榆垡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高全喜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电脑照片、华硕笔记本电脑维修记录信息单、被盗电脑包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全喜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报警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全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全喜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坚
检察员助理:陈慧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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