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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光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高光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现居地均为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号。2009年9月3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光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3日,被告人高光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其仍不思悔改,于2020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在昌乐县**街道**村向刘某某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扣押法轮功宣传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宣传品一宗;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潍坊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光成供述;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光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不思悔改,又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同中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光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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