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元华,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7日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盗窃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元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7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到4月初,被告人高元华明知从云南运输到泸州的德邦快递包裹(旧发动机)内封藏有毒品,接受他人(三娃)的委托,两次在泸州市的德邦快递物流公司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接收、转运和存储,每次获取一万余元的高额报酬。两次运输的毒品(旧发动机内封藏)均从云南省瑞丽市寄送到泸州市,沿途经过昆明市、重庆市到达泸州市德邦物流快递公司。在第二次转运至自己租用的门市准备存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高元华为了逃避检查,每次均使用高度隐蔽、违反惯常物的方式交接藏毒的发动机。具体包括:为逃避检查和怀疑,高元华使用虚假的接货人身份、电话、接货地点等物流信息,特意将接货地点写成修理厂,并且前后租用了两个门市(更换使用);为了逃避侦查,高元华接收快递包裹时不携带自己的生活手机,且一次物流快递至少使用三个临时电话进行专号联系:第一个用于联系委托人,第二个用于填写快递单和接收物流公司电话,第三个电话用于联系接货司机,这些电话使用过后均不再使用,最后将这些用过的电话卡和手机一起抛弃;为了避免与委托人接触,双方仅用电话联系,报酬(现金)、作案使用的手机即卡(写字备注清楚好的)均由委托人事先放置在高元华租用的藏毒门市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日,德邦物流快递单号为7535600605、封藏毒品的旧发动机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芒沙国际营业点发出,快递单上写有高元华虚假使用的收货地址和手机号1988234****,高元华在收到物流快递单号后,通过对物流单号进行查询掌握物流信息,同年3月8日高元华收到德邦快递公司的电话后,随即不再使用物流单上的该号码。同日13时许,高元华用另一个号码1478055****打电话联系送货员雷长才(1345872****)到泸州市龙马潭区关口隆盛物流园区的德邦物流处拿封装毒品的发动机。拿到发动机后,高元华在物流园外面等待,并与雷长才一起将该发动机运送到高元华租用的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门市存放。2020年4月8日,民警在该门市当场抓获高元华时,当场查获了已经拆开了的该发动机,并在该发动机内查获块状毒品疑是物89.9克,经鉴定,该毒品疑是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20年4月4日,德邦物流快递单号为7326402610、里面封藏有毒品的旧发动机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芒沙国际营业点出发,快递单上写有高元华虚假使用的收货地址和手机号1828112****。高元华在收到物流快递单号后,通过对物流单号进行查询掌握物流信息。同年4月8日高元华接到德邦快递公司的电话后,随即不再使用物流单上的该号码。同日14时35分,高元华用另一个号码1522828****打电话联系送货员雷长才(1345872****)到泸州市泸州市**镇的德邦物流快递点拿包裹(封藏有毒品的旧发动机),并虚假告知雷长才将发动机运输到泸州市**广场附近。高元华也从家里赶车到该物流中心外踩点查看情况,在雷长才拿到发动机后,高元华告知雷长才将该包裹运送到高元华租用的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先锋村10组164号门市。2020年4月8日,民警分别在德邦物流快递点和在该门市进行蹲守,当包裹运到门市开始搬运进门时,当场抓获高元华和雷长才,当场查获了封藏有毒品的发动机,经拆卸,发动机油底壳处搜出块状毒品疑是物51块,共计净重6271.02克,经鉴定,该毒品疑是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45.7%。
另查明:2020年1月7日和2020年1月12日德邦物流快递单号分别为7326404033、7317678633的旧发动机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直播基地营业点发出,两张快递单上分别写有高元华虚假使用的手机号1838090****、1838402****。高元华在得知物流快递单号后,通过对物流单号进行查询掌握物流信息。高元华分别于同月11日和15日收到德邦快递公司的电话。高元华分别联系送货员祝中全(1328167****)、杨才进(1360828****)到泸州市龙马潭区关口隆盛物流园区的德邦物流处拿旧的发动机。并将两台旧发动机运送到宜宾市江安县**镇**路**号门市。后民警在该门市查获两个包装该发动机的木质固定箱和两张快递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元华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元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光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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