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盗窃,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长葛市人民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长葛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文周,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1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贾某停在自己楼道内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该车被高某某销赃,李某某分赃二百元,后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040.00元。

2020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到楼道处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自行车以低于市场价格卖于张某,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60.00元。

2020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楼下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自行车以低于市场价卖于废品收购站,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20.00元。

2020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内的一辆蓝白相间的劲雷牌踏板电动车盗走,随后该车被高某某销赃,李某某分赃二百元,后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560.00元。

2020年**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长葛市市区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车(未找到被害人),后将盗走的电动车以低于市场价格卖于张某,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880.00元。

2020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张某丙放到院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以低于市场价格卖于张某,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50.00元。

2020年**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长葛市市区盗窃一辆立马牌电动车(未找到被害人),后将盗走的电动车以低于市场价格卖于张某,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070.00元。

2020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张某丁家中,将被害人放到院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80.00元。

2020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乐游户外门口的一辆七星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以三百三十元卖于废品收购站,后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50.00元。

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销赃,后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50元。

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杜某某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销赃,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450元。

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后,后将盗走的电动车销赃,后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80元。

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销赃,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电池组价值3460元。

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王***,将被害人侯某某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后将盗走的电动三轮车销赃,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长葛市***,将被害人高某某在自家楼道内的一辆灰白色阿米尼电动车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销赃,后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460元。

2020年**月至**月初,被告人张某明知高某某卖给其的电动车是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仍在长葛市***多次收购被告人高某某盗窃来的电动车共计7辆,后经长葛市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7辆电动车的车市场价格为:7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均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1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