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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8〕6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6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鄂州市人,户籍在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系**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2月14日和4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2018年7月11日本院以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出现新情况,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当日裁定准予本院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冯某某提供其代表**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与薛某某代表的中国中石油(独兰)长输油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虚构其公司具有独兰长输油管道工程的承包权,骗取冯某某的信任。2013年9月16日、17日,冯某某在银川向高某某的**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打入工程保证金共计300万元。2013年9月26日,高某某代表**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代表的宁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长输油管道工程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书》,骗得冯某某打入其公司账户内的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后高某某将该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内,用于个人购买奔驰轿车、给他人还款、向他人高利放款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证人胡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清清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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