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与六环路交叉口磁各庄桥附近,冒充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以帮助吴某甲免除刑事处罚、返还投资款项等事宜为由,骗取史某某人民币103万元、手串一个、项链两条、绿松石一块。
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史某某、吴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材料、手机电子数据;7.其他材料:工作说明、身份证明、110接处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爽
检察官助理:赵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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