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社区**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街**号**楼。2018年3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X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华蓥市广华大道经望月街往华蓥中学方向行驶,06时12分许,当车行至望月街二段78号前路段,遇被害人蒋某某在道路右侧步行,临近时,车右前部将蒋某某撞倒在地,致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高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8月18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77.9mg/100ml。2020年8月24日,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7日14时58分,被告人高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安树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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