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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会杰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高会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在河南省遂平县**乡**楼村**庄**号,暂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2006年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因收购赃物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会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高会杰在本市徐某某宛平南路909弄门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吴某甲、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高会杰被打倒在地。双方被拉开后,高会杰折返从电瓶车内取出扳手并持扳手追打被害人李某某致对方右眼受伤,后高会杰因酒醉滞留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眼球破裂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高会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段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出院小结、工作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高会杰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高会杰的到案经过、劣迹情况。

3.被告人高会杰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会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会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

检察官助理:孙伟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会杰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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