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高从明,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家电维修,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从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9月6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7年3月23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高从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从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从明先后至扬州市邗江区、广陵区多家住户及商铺,冒充电视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以电视以旧换新需要交纳一定费用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69岁)、房某某(78岁)、张某某(87岁)、谢某某(92岁)等19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390元。2020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高从明至扬州市广陵区**庙前巷**号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诈骗,被被害人张某某(53岁)发现而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高从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高从明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房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从明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从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从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从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从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从明现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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