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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刘双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小区。201894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部先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91********,汉族,技校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2012年7月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9日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洪伟,绰号“小伟”,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98********,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小区。2018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园龙,绰号“大志”,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96********,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小区,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里**门。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天平,绰号“平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小区。2017年5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31日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宏勋,绰号“龙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87********,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道**楼**门,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小区。2014年12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宇,绰号“大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7********,汉族,技校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门,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号。2010年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文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5********,汉族,技校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鹏,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81********,汉族,技校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路**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31980********,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村**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刘双、部先军、张洪伟、贺园龙、顾天平、张宏勋、李宇、董文静、魏鹏、赵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猥亵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刘双未经审批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纠集者相对固定,高某、刘双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他成员包括被告人部先军、张洪伟、贺园龙、顾天平、张宏勋、李宇负责催收,被告人董文静负责签订合同,被告人赵某甲负责财务,被告人魏鹏负责联系客户。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套路贷为手段,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实施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14日,被害人马某某与其母亲王某甲经魏鹏介绍到高某、刘双处借款,签订3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期为三个月,口头约定月息6000元,实际得款2.15万元。

2017年10月16日,魏鹏以马某某曾经到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系违约行为,要求王某甲、马某某母女额外多偿还一期利息,否则将让其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强行向王某甲、马某某索要现金4000元。

持至公司内,高某、刘双、张宏勋、部先军、董文静、顾天平对马某某进行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11月17日3时许,马某某报警,公安红桥分局西于庄派出所民警处警并将双方当事人带至西于庄派出所解决问题。期间,高某、刘双、张宏勋、部先军、董文静、贺园龙继续向马某某索要违约金,至11月17日19时许,马某某被迫支付3.03万元。

(二)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杜某某到高某、刘双处借款,签订了2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期为三个月,口头约定月利息4000元,实际得款1.2万元。后杜某某归还一期利息4000元。2018年1月14日17时许,杜某某要求暂缓还息,高某、刘双在公司内向其索要本金及利息,并以违约为由强行索要违约金,遭到被害人拒绝。高某、刘双、张宏勋、部先军、顾天平、贺园龙、李宇遂对杜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被害人被迫答应10日内支付2.2万元,才得已离开。2018年2月间,杜某某被迫先后支付2.2万元。

(三)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害人张某甲多次至高某、刘双处高息借款。后因无力归还高额债务,被迫离家躲避。为查找张某甲下落,高某、刘双、张宏勋、董文静、贺园龙、部先军、张洪伟、李宇、顾天平于2018年2月至3月间,先后多次到张某甲的祖母张某乙、父亲张某丙的家中及张某甲的母亲孟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滋扰、威胁、恐吓,致使张某乙、张某丙不敢在家中居住,孟某某无法继续经营,张某丙精神疾病复发。2018年3月16日,高某指使贺园龙将孟某某朋友宋某某停放在南开区**路**小区的津R****8汽车玻璃砸毁。经估价损失价值981元。

2018年4月16日凌晨,高某、刘双、张宏勋、董文静、贺园龙、部先军、张洪伟、李宇、顾天平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将张某甲挟持至公司内,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逼迫其归还高额债务。2018年4月16日8时许,孟某某拨打110报警,公安红桥分局西于庄派出所民警处警将双方带至该所。在派出所内,高某、刘双、张宏勋、董文静、贺园龙、部先军、张洪伟、李宇、魏鹏继续向张某甲索要高额债务未果。2018年4月22日,张某甲伺机离开。

(四)2018年1月25日,被害人王某乙经魏鹏介绍到高某、刘双处借款,签订3.5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期为一年,实际得款1.9万元。后王某乙认为被骗,未在规定时间支付利息,高某向王某乙催要债务未果。2018年3月18日,王某乙与其父亲至公司,向高某交纳2.5万元现金欲了结此事。收到钱款后,高某、刘双以王某乙借款违约为由,继续向其索要钱款,后王某乙被迫支付13480元。

(五)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2月2日间,郁某某经魏鹏介绍先后多次到高某、刘双处借款。后郁某某因无力归还高额利息,离家出走躲避。

2018年3月10日、19日,高某、刘双、部先军、贺园龙、张宏勋、顾天平、张洪伟、李宇先后到郁某某之子唐某甲就学的河西区**中学门前,对唐某甲进行拦截、威胁、恐吓,指使唐某甲同学对其进行殴打。

2018年3月27日21时许,高某、刘双、部先军、贺园龙、张宏勋、顾天平、张洪伟、李宇将郁某某之夫唐某乙挟持至公司内,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还债。

2018年7月25日,高某、刘双、部先军、张洪伟、李宇、贺园龙到唐某乙家中催讨借款,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期间高某、张洪伟对唐某乙进行殴打,唐某乙报警后高某、张洪伟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友谊路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六)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张某丁到高某、刘双处借款,签订7万元借款协议,借款期为三个月,口头约定月息1.4万元,实际得款4.82万元。后张某丁如期归还两期利息共计2.8万元。2018年4月20日至7月21日间,因张某丁未能按期还息,高某、刘双、张洪伟、部先军、贺园龙、顾天平分别向张某丁及其父母进行催讨,逼迫还款。2018年4月23日,刘双到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丁按虚高的借款协议归还7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高某、刘双指使赵某甲出具虚假证言,掩盖张某丁实际借款4.82万元及已归还2.8万元利息的事实,致使法院判决张某丁归还刘双借款7万元及相关利息。后张某丁父亲被迫归还刘双7.7万元。

(七)2018年4月12日,被害人杨某某经魏鹏介绍到高某、刘双处借款,签订了3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期为三个月,口头约定月利息4500元,实际得款1.82万元。后杨某某归还一期利息4500元。2018年6月13日12时许,因杨某某未按期还息,高某、贺园龙、部先军、张洪伟将其强行扣留在公司内,以其违约为由,采用殴打、体罚、侮辱等手段,强迫其归还本息及违约金。2018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高某指使贺园龙、部先军、张洪伟将杨某某挟持至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的格林豪泰酒店内,限制人身自由。2018年6月14日11时许,高某指使贺园龙、部先军、张洪伟将杨某某带回公司内,继续对其殴打、威胁、恐吓,逼迫还钱。后杨某某被迫支付3.47万元。

二、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到高某、刘双处借款。下户后李某某因未能提供房产证借款未果,刘双向其索要下户费1800元。

(二)2018年3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到高某、刘双处借款。签订8万元的借款协议,期限为一个月,口头约定月利息1.6万元,实际得款61200元。2018年4月16日,刘某某未能按期还款,与高某商量暂缓还款,在高某索要利息后支付8000元。2018年4月19日,刘某某再次向高某支付利息1.6万元。2018年5月16日,刘某某将8万元本金归还高某。

(三)2018年2月初,被害人赵某丙经魏鹏介绍到高某、刘双处借款4万元,借款期为4个月,口头约定月利息8000元,实际得款2.5万元。被害人赵某丙如期归还七期利息共计5.6万元。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赵某丙到公司欲续签借款协议,高某以赵某丙 未及时续签借款协议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后赵某丙支付3000元违约金,并如期归还两期利息。2018年9月,赵某丙再次因未及时续签借款协议,支付违约金3000 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高某、刘双、部先军、张洪伟、贺园龙、顾天平、董文静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李宇主动投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张宏勋被抓获归案,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魏鹏被传唤到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车辆照片、机票等物证。

2、110接警单、被害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赵某丙等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搜查、辨认等笔录。

8、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刘双、部先军、张洪伟、贺园龙、顾天平、张宏勋、李宇、董文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刘双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刘双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顾天平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部先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宇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泽泽

王洪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刘双、部先军、张洪伟、贺园龙、顾天平、李宇、张宏勋、董文静、魏鹏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0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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