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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291987********,汉族,本科肄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2017年11月14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富卓苑小区等地,隐瞒自己已婚身份,与被害人杨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以购买服务器、给父母还贷款、购买发票等各种虚构事实,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截止案发尚有人民币20余万元的欠款未还。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庞某某、高某某、丛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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