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某修(别名高晓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大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修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曹某某、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罗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大棚市场、**市场、**大市场的影响力,在市场内以辱骂、殴打、撵走顾客相威胁,使经营牛羊肉生意的商户产生恐惧心理,在各商户经营手续齐全、且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强行收取 “检疫费”。
被告人高某修与罗某乙原系同居关系,2008年二人分手后, 罗某乙以支付高某修抚养费为名,指使高某修继续向**大市场及其周边经营牛肉、牛下水的商户被害人王某某(男,41岁)、蒋某某(男,51岁)、张某某(男,51岁)、赵某某(女,48岁)、宋某某(女,52岁)、董某某(男,54岁)等人强行收取“检疫费”至2019年。经鉴定:罗某乙以收取检疫费名义向**大市场卖牛羊肉商户收取钱款的情况:报案群众8人,收取检疫费592,000元。其中:罗某乙本人收取检疫费373,600元;高某修收取检疫费218,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修于2020年6月1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修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修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修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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