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高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街**号,住乐山市市中区**镇**街**号,2013年3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下午,谭某某联系被告人高东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500元至高东账户,二人在乐山七中门口交易。
2019年11月13日下午,谭某某联系高东购买冰毒,并于18时微信转账1200元至高东账户,高东因故未能将冰毒交给谭某某。
2019年11月13日晚,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西岸第一城小区处抓获高东,从高东所驾驶车辆内查获麻古可疑物两袋,经称量净重2.7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克数为2.7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东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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