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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杨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捕前住芦山县******村。2013年9月26日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被芦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芦山县******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被芦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光远,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31989********,汉族,初中肄业,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捕前住芦山县****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被芦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芦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李光远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杨某以每只40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野生小熊猫2只后,连同高某某驯养的4只小熊猫一并装箱后,由高某某等人将6只小熊猫运至河南省沁阳市,出售给史某某(另案处理),获取违法所得60000元。2019年6月6日,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在史某某处扣押小熊猫活体3只,另3只小熊猫已死亡。

    2.2019年4月底,被告人李光远、杨某商量由杨某联系小熊猫卖家、李光远垫付资金的方式购买小熊猫。杨某与杨某某联系后,杨某某于2019年5月初将2只野生小熊猫送至芦山县李光远家附近,李光远、杨某以每只4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并放至家中喂养。

    3.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李光远、杨某在宝兴县城外以每只40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野生小熊猫2只后,和之前购买的2只野生小熊猫一并喂养。后,李光远所购买的4只小熊猫逃跑1只、放生2只、死亡1只。2019年5月16日,公安民警依法提取小熊猫死体1只。

经鉴定:在史某某处扣押3只小熊猫活体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安民警提取的1只小熊猫死体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李光远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某、李光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熊猫6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熊猫6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光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熊猫4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李光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

被告人李光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翔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李光远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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