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骆淑芬,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在本市坎门街道经营“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252余万元并转投至上家处。其中,被告人骆某某接受下家罗某甲投注239万余元,接受罗某乙投注12万余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玉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詹某某、金某某、骆某甲、徐某某、潘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丁建、骆某乙、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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