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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4********,汉族,无业,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一旅馆。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鸿通城负一楼步步高专柜趁专柜工作人员不备,将专柜上一部黑色步步高家教机盗走。同日18时许,被告人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家教机价值人民币3798元。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学习机(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报案材料、视频监控截图、被盗学习机外壳照片及保修卡。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骆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南价认字(2019)第0299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作案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修钢

2020年4月17日

附:一、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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