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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民权抢劫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骆民权,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民权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骆民权携带小刀尾随被害人龚某某去到台山市**镇**路**号门口附近,趁被害人龚某某不备,强行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袋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女士手表、钥匙及现金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骆民权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有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民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骆民权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民权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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