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骆民权,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民权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骆民权携带小刀尾随被害人龚某某去到台山市**镇**路**号门口附近,趁被害人龚某某不备,强行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袋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女士手表、钥匙及现金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骆民权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有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民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骆民权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民权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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