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骆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2********,汉族,半文盲,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于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判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被刑满释放。于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骆某窜至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被害人王某甲的住处,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OPPO手机2部和150元现金。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骆某窜至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处门口,窃得杨某某停放该地的电动车1辆。
2020年5月25日凌晨,骆某窜至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中嵩里21号被害人赵某某住处,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小米note7Pro蓝色手机1部。
2020年5月底,骆某窜至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南衡里63号被害人王某乙住处,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杜康酒1箱、DVD播放机1台、飞利浦电脑1台、潜水泵1台、千斤顶2个、格兰仕微波炉1台以及衣物等物品。
2020年7月14日,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骆某的供述与辩解;5.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骆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德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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