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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甲等7人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

被告人骆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镇**村**号。

被告人骆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镇**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楼**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黄道仑村大栗山村民组5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里**村**号。

以上七名被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被告人骆某丙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黄某某、骆某乙、许某某、骆某丙、熊某某、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骆某甲、黄某某、骆某乙、许某某、骆某丙、熊某某、黎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自2019年9月份左右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镇**农庄三楼开设赌场,并进行抽水获利。其中,被告人骆某甲为**农庄的房东,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农庄三楼);被告人黄某某、骆某乙、许某某均为股东,负责联系招揽赌客、分配等工作。被告人骆某丙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熊某某、黎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为赌场望风。每次开赌获利共3000元至4000多元不等。每次赌博所抽水钱除去交予房东骆某甲500元的房费、饮料费,以及给予骆某丙300至400元不等的工资、给予黎某某、熊某某100至150元不等的工资外,其余水钱四名股东平分。

2019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镇隆所接举报在惠阳区**镇**农庄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骆某甲、黄某某、骆某乙、许某某、骆某丙、熊某某、黎某某及现场涉嫌参赌的叶某某、陆某某等共计15人(参赌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当场缴获扑克牌1副、赌资7950元。归案后,被告人骆某甲、黄某某、骆某乙、许某某、骆某丙、熊某某、黎某某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黄某某、骆某乙、许某某、骆某丙、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黄某某、骆某乙、许某某、骆某丙、熊某某、黎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骆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其余六名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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