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骆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骆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7时左右,在淮安区建淮乡十里村骆庄组,被告人骆某甲与被害人许某某因田边豆子被农药治死一事发生纠纷,后两人相互辱骂、撕扯、殴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骆某甲推了被害人许某某一下, 致被害人跌倒后左腿受伤。经鉴定,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骆某甲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骆某乙、骆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骆某甲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正
检察官助理:栾雪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已被解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