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骆某甲因与卢龙县**镇**村王某甲、王某乙存在土地承包纠纷,在**镇**村王某甲家承包地内,骆某甲及其父亲骆某乙、母亲王某丙与王某甲、王某乙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骆占东将王某甲打伤,致王某甲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骆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乙、骆某乙、张某某、黄某某、骆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波
检察官助理:刘 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