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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2001********,汉族,重庆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骆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向陈家桥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团歇路时,被在此设卡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骆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照片等;

2.证人骆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徽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37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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