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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骆某甲,曾用名骆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骆某甲驾驶鄂A7****号牌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商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铁桥东约10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乔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乔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骆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车辆检测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无前科犯罪记录;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予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莉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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