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刑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号。2010年10月26日,因吸毒成瘾被海口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其到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兰洋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7月10日被羁押在株洲市渌口区看守所。现被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骆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2019年3月25日被羁押在株洲市渌口区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5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7月26日。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队**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2019年3月25日被羁押在株洲市渌口区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5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7月26日。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村**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2019年3月25日被羁押在株洲市渌口区看守所,经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5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7月26日。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11月8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11月26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骆某甲开始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骆某甲纠集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融360”、“你我贷”等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骆某甲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话卡、银行卡,陈某甲提供其本人和妻子单某某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实施诈骗活动。11月中旬,骆某甲纠集其堂弟骆某乙在其村后山坡实施电信诈骗,12月,骆某甲纠集韦某甲,第二天又纠集陈某甲入伙。骆某甲负责团伙开销,提供诈骗“聊本”,培训3人。诈骗步骤分五步,一是“分料”,骆某甲每天上午九时许负责从网上“黑客”手中购买“黑客”从真实网贷平台非法获取的贷款客户申请贷款资料(电话和姓名),之后通过其QQ账号每天下发200个客户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大部分是在贷款网站注册需要贷款的客户)到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QQ。二是“追料”,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三人逐个拨打客户电话进行诈骗。具体术语:“您好,我是“融360”贷款平台的客服,请问是否需要贷款。如果客户说需要,就说:“稍后我们将财务QQ发送给您,请您添加。”三是“QQ聊天”,客户添加QQ(昵称:融360,头像为客服照片)后,骆某甲或骆某乙自称贷款公司财务通过QQ与客户聊天,并将诈骗“聊本”内容复制给被害人,内容:您的额度是一万到十万,需贷款多少万,分多少期。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陆续让被害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家庭住址、电子贷款合同签字版照片。后告知被害人需等待部门经理审批。四是“打枪”,骆某甲负责打电话“枪手”,其自称“融360”贷款公司经理林某某,继续通过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贷款需要缴纳贷款保证金、验证还款能力等借口,让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银行转账的方式让被害人打款,这是“第一枪”。如果客户继续相信,“枪手”实施第二轮诈骗,告诉客户第一次的支付的二维码需要备注一下姓名,然后重新发送一次二维码给客户,让客户再扫码支付一次,这是“第二枪”。再之后,告诉客户之前支付的款项被银行拦截风控,需再扫码支付一次用于解除风控,这是“第三枪”。诈骗聊本里共有“五、六枪”。等客户扫码支付,发现被骗时,告诉客户需等待3-7个工作日退款。五是“取款”,客户的钱到账后,骆某甲安排陈某甲、骆某乙、韦某甲到附近的银行取款。
2019年3月1日,骆某甲等人为规避儋州市警方打击,骆某甲带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至其姐夫蔡某某私房二楼继续实施诈骗,3月18日,民警在蔡某某家当场抓获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
分工情况:骆某甲负责“买料”、“分料”,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负责“追料”,接着骆某甲负责与被害人“QQ聊天”、“打枪”,然后骆某甲安排陈某甲、骆某乙、韦某甲等人取款。
分赃情况:骆某甲负责团伙开销、分配诈骗赃款,其中“追料”分10%,“打枪”分30%,取款分15%,骆某甲得剩余资金。
目前查实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实施电信诈骗案件15起,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骆某甲以“融360”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4766元。
2、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魏某某10000元。
3、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1000元。
4、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000元。
5、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桂某某2000元。
6、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7400元。
7、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甘某某6000元。
8、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4100元。
9、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褚某甲3000元。
10、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0000元。
11、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某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
12、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微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邢某某18000元。
13、2019年03月10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000元。
1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30000元。
15、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网络贷款为由,采取打电话、聊“QQ”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4500元。
2019年3月18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民警在蔡某某家抓获被告人骆某乙等人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甲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10000元,获得了王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甲主动退赃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流水、谅解书、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魏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桂某某、丁某某、甘某某、朱某某、褚某乙、王某某、邢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6、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迈、桂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韦某甲现均被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随案移送财物:韦某甲手机3个、陈某甲手机3个、陈某甲银行卡2个、陈某甲上衣1件、笔记本电脑1台、骆某乙手机3个、骆某乙手机卡31个、骆某乙手机卡2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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