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骆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以来,在什邡市方亭镇文华北街135号店铺内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其间,2016年5月4日和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骆某某两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什邡市卫生健康局处罚并责令整改。处罚后,被告人骆某某仍然在什邡市方亭镇文华北街135号店铺内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骆某某在什邡市方亭镇文华北街135号的店铺内给一名男性患者提供补牙诊疗活动时,再次被什邡市卫健局查获。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以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云辉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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