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镇**家属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4月3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因身患残疾,家境贫穷,缺钱买药,于是打算非法电鱼来换钱买药。2020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骆某某与其妻子温某某一起驾驶渔船(渔船编号:粤乳(渔)00***号)来到乳源县桂头镇七星墩电站下游河道,被告人骆某某明知该区域是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仍然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电鱼,电鱼时间持续一个多小时,电到一大一小两条鱼,重约0.75KG。被告人骆某某在电鱼后返航时被乳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立即将电鱼机丢进河道内并试图逃匿。乳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桂头镇大坝村水渠边将被告人骆某某抓获。
骆某某电鱼的区域是武江河桂头段,属于珠江支流流域,属禁渔区;该区域的禁渔期是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初次犯罪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经乳源县司法局司法评估,对骆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骆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助理检察员:钟春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镇**家属区;骆某某联系电话:1368007****;保证人温某某联系电话:1364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 提供法律帮助复函一份
6.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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