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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17年6月6日通过淘宝网购装修铝合窗用的射钉枪、射钉枪配件,在连州市**镇**五金店购买一截不锈钢管,于2018年5月份又通过淘宝网购射钉枪钉弹器、红外线绿光瞄准器等物品,后通过焊接、组装等方式组装成具有击发能力的自制枪支。经鉴定,上述枪支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属于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袁泰芝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住连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759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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