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巷**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骆某甲向何某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通过转账人民币2.8万元还给何某甲,在任职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村委会主任后,以帮助何某甲租赁土地需要好处费等理由未归还人民币47.2万元。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骆某甲任职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村委会副主任时,利用职务便利,以选举成为村委主任便于何某乙公司建设的理由,索要选举赞助费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骆某甲在任职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村委主任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以何某乙未让其承包工程为由索贿人民币55万元,其中,双方约定此笔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人民币20万元到骆某甲指定的骆某乙账户上,剩下的款项由于被告人骆某甲被抓获未支付。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骆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水南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犯罪财富调查、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吴某某等十六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第三宗事实中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骆某甲的一台华为手机、一台苹果手机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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