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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4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村委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楼“**通讯店”等地为经营点,购进vivo等品牌的二手旧手机及假冒的手机配件,利用自备的镊子、螺丝刀等手机加工工具,采取换件翻新的方式,非法加工生产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闲鱼网”对外销售牟利。经统计,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共实际销售假冒vivo x9i型手机78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8924元,实际销售均价为每部人民币354元;共销售vivo x21型手机107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4020元;扣押的华为畅享 7PLUS型机型未实际销售。

  2020年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通讯店”抓获被告人骆某某,并现场缴获vivo  x9i型手机24部、华为畅享 7PLUS型手机3部、镊子及螺丝刀4把。现场缴获的缴获vivo x9i型手机24部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8496元。

  经权利人鉴别,以上27部手机均为侵犯“HUAWEI”、“VIVO”等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4部vivo  x9i型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3440元,3部华为畅享 7PLUS型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8部、镊子及螺丝刀4把;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咸鱼网站销售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假冒vivo  x9i型手机24部、假冒华为畅享 7PLUS型手机3部、镊子及螺丝刀4把,经营用苹果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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