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圩**号。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游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项目部签订劳务协议,承包该项目部二轴搅拌桩和三轴止水工程劳务,2020年5月20日10时30分左右,该公司施工人员游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在**工地东门内安装二轴搅拌桩机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地面沿机架爬至机架顶部违章作业,致使被害人游某某从高处坠落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游某某死因系脑干损伤。被告人骆某某作为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在未提供相关施工资质情况下进场施工,且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经泗阳县应急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骆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劳务协议及营业执照,事故调查报告,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作为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在施工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嵇洪高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6150****)。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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