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万州区**镇**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成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成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骆某某通过网络微信在和曹某某谈好1000元三克的价格后,将冰毒藏在衣服里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曹某某,曹某某通过微信将1000元毒资转给骆某某。2019年11月29日,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将购买的两小包疑似冰毒上交,经现场称重,一包疑似冰毒净重0.18克,另外一包疑似冰毒净重0.2克,两包冰毒净重共计0.38克。成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两小包疑似冰毒送往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两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菏公物鉴(理)字[2019]046792号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等笔录:辨认、称重、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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