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骆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以3300元现金向一名绰号叫“老二”的人购买了 “开心水”12瓶(150元/瓶),大包K粉13包(100元/包),小包K粉17包(50元/包),骆某某购买毒品后分别打算以大包K粉200元/包、小包K粉100元/包、“开心水”20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于2020年1月14日21时许,骆某某在湛江市徐某某28号公馆(二十八号酒吧)门口跟女朋友明某某吸食了一包大包K粉和一瓶“开心水”,剩下的毒品其放在了车上。2020年1月15日04时许,公安民警在湛江市徐某某城东大道丹泰宾馆附近设置临时治安卡口盘查时抓获骆某某,并在骆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粤G.GV117的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副驾驶室前方的储物柜中查获疑似毒品液体11瓶,总重量约为169.84g,疑似毒品固体27包(大包12包,小包15包),总重量为13.12g,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骆某某驾驶的车辆粤G.GV117上缴获的疑似毒品液体中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缴获的毒品固体中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15包(白色晶体、小袋装)、疑似毒品12包(白色晶体、较大袋装)、毒品11瓶(液体、蓝色小瓶装)、丰田皇冠小车1辆、背包1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前科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重笔录;3.证人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持毒等售,尚未联系到购毒者既被公安机关抓获,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在被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