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706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系杭州**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负责人。2018年4月,被告人骆某某购买了一批翻新后的二手洗衣设备,并安装了与设备实际出厂年份不符的机器铭牌。同年11月,**公司被列入杭州市富阳区**镇拆迁范围。在拆迁评估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某提供了虚假的评估材料,致使评估人员经评估认定该批设备中的5台设备合计价值人民币502 557.3元(航星牌P325干洗机2台价值人民币156 889元,航星牌P440干洗机价值人民币119 381元,海狮牌100公斤洗衣机2台价值人民币226 287.3元)。**镇人民政府依据该评估材料与**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了拆迁款。经重新评估,该5台设备合计价值人民币297 654元,被告人骆某某骗得赔偿款人民币204 903.3元。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信,营业执照复印件,拆除工业企业补偿计算单、拆除补偿协议、拆除工业企业扣除补偿计算单、拆除补偿扣款协议,银行流水,拍卖委托合同及相关材料,资产评估报告,机器设备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沈某某、夏某某、朱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等19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政府拆迁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现住原处(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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