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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住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某某某在没有口罩、测体温的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可以在菲律宾代购口罩、额温枪的虚假消息。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谢某某看到某某某发布的信息后,通过微信与某某某联系购买5000个口罩(每个口罩价格2.7元),协商达成谢某某先支付11000元,待收到口罩后再支付余款。后谢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11000元转到某某某支付宝账号内。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叶某某看到某某某发布的信息后,通过微信与某某某联系购买200个额温枪(每个额温枪价格250元),某某某要求叶某某支付5000元定金,后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5000元钱转****。某某某获款后,先是编造各种理由搪塞谢某某、叶某某,后不再回复谢某某、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某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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