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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添加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系刷单客服,邀请李某某做刷单兼职,后徐某某将李某某QQ号推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谎称让被害人做刷单任务,以此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75.07元。后王某某谎称让被害人找客服退还刷单款及刷单佣金,将李某某推给被告人骆某某,骆某某冒充退款客服人员,以李某某支付宝账号被冻结需支付款项激活为由,向李某某发送由龙某某(另案处理)制作的支付二维码,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868元。随后,被告人骆某某又以账号无法激活为由,将李某某推给于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冒充退款客服人员,再次以激活账户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分给骆某某700元。

综上,被告人骆某某伙同他人先后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合计3868元。案发后,骆某某、于某某等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扣押物品及返还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骆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5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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